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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弊新處罰:最高停考年
新《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作弊處罰更嚴厲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獲得加分資格”,被首次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
考生若將手機等設備帶進考場,不管考試過程中使用與否,均將被視為作弊。
昨日,四川省教育考試院發布關於落實新《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信息。新辦法對高考違規、違紀和作弊處罰更加嚴厲,與2004年的規定相比,有15處改動,可謂“大刀闊斧”。同時,對作弊的界定也有增加,“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獲得加分資格”,被首次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
政策的修訂體現了與時俱進。比如,原來“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修改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設備的”,這表明考生若將手機等設備帶進考場,不管考試過程中使用與否,均將被視為作弊。
同時,以往教育部只在打擊“替考”上有詳細規定,而沒有提及如今日趨猖獗的“組織團伙作弊”。新辦法規定,“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以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者”,其所在的教育考試機構須通報其所在學校,並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予以解聘。
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等4類作弊行為之一的考生,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3年的處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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