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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教育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經過廣泛調查和多次研究,制定了全口徑規范、指導和推進各級各類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規定》。請問《規定》有哪些制度創新?
答:《規定》共六章三十條,對本規定的適用范圍,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地位、指導思想、領導體制、組織原則、職權、代表的產生及其權利義務以及組織規則、工作機構等作出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與《暫行條例》比較,有很多制度創新。
一是《規定》明確了教代會的法律效用和適用范圍。《規定》是國務院部門規章,具有更強的法律效用;適用於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涵蓋范圍大大擴大。
二是《規定》確立了教代會制度在學校民主管理中基本形式的地位。與《暫行條例》相比,《規定》明確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與學校的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比,教代會具有法定的形式、廣泛的代表性和適用性、職權的多樣性和開放性、完整的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一定的權威性和法律效力,經受了30多年實踐的檢驗,由此確立了教代會作為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基本形式的地位。
三是《規定》創新了教代會的組織方式。《規定》明確“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除了教代會、教職工大會,對規模較大的學校在其下屬單位,如院、系建立二級教代會,此外,針對規模較小的學校,一些地區設立區域性、行業性教代會制度,行使相應的職權。
四是明確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規定》規定:“學校應當為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五是《規定》賦予學校在教職工代表大會建設和發展方面的自主權,學校根據《規定》的授權,可以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自主決定一些相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