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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遼寧省消防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該條例將於2012年3月1日起開始實行。
單就這一規定本身而言,顯然是一種實事求是的態度。火災撲救是一項危險程度很高的行動,而且對專業化能力的要求極為嚴格,僅僅憑借勇氣和意志很難有效應對。未成年人本身就是需要被保護的對象,在體力、避險能力、專業技能培訓方面,都不足以勝任火災撲救的要求。倘若鼓勵未成年人參與這類危險行動,很有可能將他們置於險境。所以,從火災撲救有效性的角度來看,禁止未成年人的參與是必要的。
會不會有人就此認為,這一規定是對“見義勇為”精神的一種否定呢?僅就這一規定來看,沒有理由可以推導出這樣的觀點。孟子說:“道之所在,雖千萬人,吾往矣。 ”這是一種捨己為人、為大義不計個人利害得失的可貴品格,千百年來為人所傳頌,並被認同為一種最高層次的道義擔當。但是,這裡所指稱的主體,應是具備了完全行為負擔能力的成年人;同時,這還強調的是個體自覺自願的選擇。未成年人並不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自願以身犯險本不可取;救火是成年人的事,屬於成年人的責任,若是把未成年人組織起來去救火,則是把屬於成年人的義務強加給未成年人,不僅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構成威脅,也在某種程度上推卸了成年人應有的責任。
因此,禁止未成年人救火之類的規定,並不等於否定美德的價值。人之為人,在於具備高級的情感,這種高級情感的實際表現,就是以美好道德來規范、指導自己的行為。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擁有悲天憫人的情懷,關愛他人以至於愛人如己。尤其是對青少年,更應該讓他們受到這種美德的惠澤,使之成長為具備這種高貴品格的人。如果每個人都能自覺養成美好的品格,那麼一個美好社會也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
在今天的中國,見諸報端的敗德行為並不鮮見,已經引起了全社會的高度重視。在一些公共領域,人們對劣質食品、環境污染等現象恨之入骨;而在個體層面上,幫扶跌倒老人、小悅悅事件等話題也一度形成熱議。如何塑造良好的整體道德風尚,的確是一個必須嚴肅對待的問題了。
若要樹立美德,該從何著手?這首先要界定清楚法律約束與道德約束的不同性質。對於規范社會行為的兩種規則——法律與道德來說,法律禁止的是一種最低限度的底線行為,如偷盜搶劫等行為的違法性質已成為基本共識,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對所有人起同等的約束作用;相對於法律來說,道德只是一種自我約束,盡管人類社會對道德有相當程度的共識,這種共識也已轉化為某種默示的公共道德,但因不同的社會歷史背景,民眾對道德的理解也是有很大差異的。法律的約束性質決定了法律必然是強制性的,而道德的自發性質決定了道德還具有非強制性。當然,共識性的道德應該可以轉化為強制性的法律,但在這種轉化沒有完成之前,還是必須恪守道德的“自願性”准則,而不應該將道德混淆為強制性規范。
故而,推行道德價值,應該堅持教育和感化原則。如果相信每個人皆有理性思考的能力,那麼在反復辯論批評的過程中,人們對美好道德是能夠逐漸形成共識的,即這種教育、感化是有效的。在這一過程中,需要社會中的智識階層予以正確引導。而對於公共性的敗德行為,盡管在一些情形下是鑽了法律的空子,有待法制繼續完善,但這類行為其實是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不可與個體的敗德行為等同視之,對此,應通過強化制度建設、彌補法律漏洞來予以約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