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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多教師支持流動政策
(一)教師對流動政策的看法
70%以上的教師贊同教師和校長全面流動。大多數教師贊同教師流動是解決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均衡發展的根本措施。調查顯示,分別有76.94%和78.06%的教師認為縣(區)域內學校之間教師流動、校長流動是促進學校間均衡發展的根本措施;多數教師支持建立全體教師流動、校長流動制度,但有20%以上的教師明確反對教師全面流動和校長流動。大部分教師認為教師交流時關系應留在原來的學校,26%的教師反對人事關系留在原來的學校。
農村教師更支持全面流動制度和流動時帶走人事關系。城鄉比較,農村教師最支持流動政策。支持建立全體教師流動制度的農村教師佔76.59%,比城市教師高8個百分點;69.28%的農村教師認為,交流時人事關系應放在新學校,也高於城市教師8個百分點,說明農村教師更希望通過流動改變處境。在校長全面流動制度建立方面,城鄉教師表示同意和完全同意的百分比相當,分別為77.61和79.96%。
辦學水平低學校的教師更支持全面流動制並希望流動時人事關系流轉。辦學水平較低的學校教師更支持全面流動並希望流動時人事關系流轉。調查顯示,辦學質量較高的學校教師支持全面流動的百分比為68.44%,低於辦學質量較低的學校9.37個百分點。辦學質量越高的學校教師越希望流動時人事關系留在原校,百分比為78.07%,而辦學質量較低學校教師則希望通過流動改變處境,支持人事關系留在本校的教師佔67.18%,低於優質學校近11個百分點。
一半左右的教師認為,校際間辦學條件和發展機會的差距是阻礙流動政策貫徹落實的關鍵因素。教師流動的阻礙主要來自非經濟因素。有58.8%和45.53%的教師認為校際之間辦學條件差距、教師發展機會的差距是阻礙本地教師流動政策貫徹落實的重要因素。還分別有28.59%、25.14%和23.39%的教師認為校際間校長管理水平的差距、學校所在社區環境的差異、生源學習能力的差異是影響教師流動政策落實的關鍵因素。這種狀況說明教師更看重學校的軟硬條件和發展機會等因素。
人事關系是否變動影響教師對流動期限的選擇。人事關系是否變動影響著教師對流動期限的選擇。支持流動制度的教師認為,在流動後人事關系留在原學校情況下合理交流年限平均為2.45年(標准差為1.37年),大部分教師認可1至3年;在人事關系變動的情況下,教師們認為在一所學校任教的合理年限是3.94年(標准差為2.52年)。
在人事關系不變動的情況下,各類學校教師對流動年限的期望差異顯著,學校越好教師期望的流動年限越短,優質學校的教師不希望長時間交流在外校,薄弱校教師則希望在外交流更長時間。人事關系變動的條件下各類學校教師對流動年限的期望差異不再顯著,或許與人事關系變動後很難再返回原學校的社會現實有關。
(二)教師對資源配置公平理念的認識水平
調查發現,教師對教師資源公平配置的認識水平影響其流動意願和對流動政策的支持程度。
八成以上的教師認可緊缺專業教師應當優先配置農村校或薄弱校。從總體上看,教師群體基本認可和支持教師資源公平配置理念。80.41%的教師認為緊缺專業教師應當優先配置給農村校。有意思的是從未流動過的教師對優先配置農村校的支持程度最高,達到83.83%,高於交流期教師的選擇比例12.72個百分點。86.09%的教師認可緊缺專業教師應當優先配置給薄弱校,各流動類型的教師對薄弱校的選擇都超過80%,高於對農村校的支持比例。教師在向城市薄弱校和農村校流動選擇上傾向薄弱校,更多地考慮城市薄弱校的整體環境要優於農村校。
東部地區教師認可緊缺專業教師應優先配置農村校的比例最低。從地區比較看,東部地區教師認可緊缺專業教師應優先配置農村校的比例最低。調查顯示,東部地區教師認可緊缺專業教師應優先配置農村校的百分比為77.33%,低於西部和中部地區。尤其是正在交流的教師群體,認可人數只有64.71%,低於中部和西部12個百分點左右,而沒有流動經歷的教師選擇支持優先配置農村的百分比則與中部和西部教師差距不大,或許與流動教師更了解城鄉差距不願意去農村有關。三個地區對優先配置薄弱校的選擇比例差異不大,都在85%以上。
城鄉差異在教師流動決策中起重要作用。教師認可城鄉差異的影響在流動抉擇中起到很大作用。91.32%的農村校教師認為緊缺專業教師應優先配置農村校,高於城市校教師近40個百分點,城市教師支持與反對比例幾乎持平。農村教師支持緊缺專業優先配置薄弱校的百分比為90.9%,高於城市校教師17個百分點。農村教師處於弱勢環境對教育不公平的感受更深刻,強烈期望教師配置資源向弱勢學校傾斜,而部分城市校教師在某種程度上是教育發展不均衡的受益者。
優質校教師認可緊缺專業教師應優先配置農村校的比例較低。優質校教師認可緊缺專業教師應當優先配置農村校的比例最低。教學水平較低和中等的學校教師支持緊缺專業教師優先配置農村的百分比為85%左右,教學質量良好校的教師對農村校的選擇佔79.85%,優質校教師的選擇僅佔64.13%,優質校對優先配置薄弱校的選擇百分比最低,僅為74.07%,低於其他類型學校11至16個百分點。優質校曾經外出交流過的教師對農村校和薄弱校的支持百分比為59.68%、70.72%,低於優質學校從未流動的教師6至9個百分點。這個結果提示促進校際教師資源的配置均衡不能完全依靠優質校和教師的自覺行為。
綜上所述,大多數教師都認可教師流動制度,認為提高了學生享有資源的公平程度,也有助於提高教師享有資源的公平程度。但不同群體的教師對教師流動制度的支持程度是不同的,訴求也不完全相同:農村校教師、薄弱校教師更支持教師流動制度,而城市校教師、優質學校教師,對全面流動制度的支持程度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