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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點、法條的記憶要下硬功夫
例如刑法記憶的內容就是大量的,單純背誦法條,背的越多越容易混淆。大家看:刑法第20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簡單地概括為:殺奸劫暴綁;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以概括為:殺奸劫爆毒火毒傷。這樣歸納、概括、精煉濃縮的記憶可以事半功倍。
閱讀幫我們對考點、法條的記憶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我們為什麼一再強點使用輔導用書的方法,就在於閱讀關基礎打好,對記憶幫助很大。
記憶不要求對法條、法律規定的原理有充分的了解,比如民法對善意取得的規定也是在變化中的,以前要求是以無權處分為前提;再說支付合理價格的問題,比如上個世紀墨索裡尼時期的意大利,善意取得是不要求合理價格的。所謂法律規定背後都有理論、原理作為強大支橕純系不懂裝懂、人雲亦雲。
記憶覆蓋考點的法條之目的就是為做題、應試而准備,記憶要更講求效率,越精煉、越准確的記憶方法越好。
記憶的功夫下到了,在考場答題的效率很高,因為模棱兩可的東西少了。許多考生離開考場時有兩種感受:一是題量太大,時間不夠;二是模棱兩可的題目答案太多,尤其是多選題和不定項題目。為何如此,考點、重點法條的記憶沒有解決好。滿腦子都是似是而非的印象,而非清晰的記憶;如果記憶功夫下到了,是就是、非就非,沒有太多的猶疑、糾纏,時間是完全充裕的。
五、考生要揚長避短為應試打下堅實的基礎
每個人記憶的方法千差萬別,比如從時間上看,早起型的一般是清晨記憶;夜貓子型的是午夜記憶。有人臨睡前記憶好,有人洗手間記憶好。林林總總,千差萬別。我見過一種反芻記憶的,你很少看到他看書,但是知識掌握很紮實,他所看到的內容都會在腦海裡反復回味。記憶無論什麼方法:理解法、圖表法、歸納法、朗誦法也好,只要能幫助記憶就是最好的方法。記憶不要講求形式,重在效果。司法考試我見過沒有怎麼閱讀輔導用書通過的,但是他在記憶和練習上是下了大功夫的。
考生在記憶中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揚長避短,下一番苦功。我們說的天道酬勤,下功夫記憶重點法條的對這句成語體會最深。
如果一個考生在記憶上沒有把握好,上歷年試題練習效果會大打折扣。如果記憶這一關過了,通過司法考試已經有七成的把握,做題纔有意義,纔越發有意義。閱讀做得很好,記憶沒有處理好,做試題效果不明顯;因為,閱讀再好會對記憶有所幫助,但是代替不了記憶;同樣,練習做得再多,也是無法彌補記憶不足的缺憾。
把備考比做參天大樹,閱讀是樹根,記憶是軀乾,應試、做題是枝葉。根深葉茂,而記憶起到承上啟下、知識整合、儲備傳導的作用,這一作用至為重要卻被70%的考生忽略。結局就是:閱讀的根再深、再多的養分,記憶的樹乾無法傳導,最終應試的枝葉也是枯萎的。(作者:黃甦 國家司法考試培訓中心主任)
